致全體基本會員:
第十八屆香港城巿大學學生會
編輯委員會總編輯袁梓健造假帳事件
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袁梓健正式上任成為第十八屆編輯委員會總編輯;
二零零三年一月
「平和設計及出版公司」〈下稱平和〉註冊,註冊地址與袁同學的住址相符〈其後公司註冊地址曾改為華富村一單位及觀塘某工業中心〉;
二零零三年四月
部份學生會幹事會幹事發現編輯委員會遞交的一張由「平和」發出的發票中,公司地址是一個屋村地址〈利東村〉,認為有可疑,但因事務繁忙未有跟進;
二零零三年八月
有幹事會成員親身往「平和」的公司地址,証實是袁同學的住所,而公司的電話亦能找到袁同學;隨後幹事會就事件書面要求評議會召開會議處理事件;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評議會召開非常會議討論及處理編輯委員會財務運用之事宜;會議中,第十八屆幹事會會長曾嘉賢懷疑「平和」可能是一間負責發單的空殼公司,接過訂單後將訂單交予其他印刷公司承印;曾會長根據學生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提出兩個假設:
1. 如印刷公司和發單公司是同一間公司,未必負有刑事責任,但公司是友人開設,須要申報利益;
2. 如兩間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而印刷公司又不會過問單據事宜,印刷品和單據就可能有出入,可能造成詐騙行為;
由於學生會無法並無權調查事件及單據的真偽,袁同學也無法証明自己的清白,與會評議員經過長時間討論,最後以11票贊成及10票反對決定向廉政公署舉報案情及將事件交由廉政公署調查及處理;
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
第十八屆評議會主席劉子俊同學就是次事件前往廉政公署錄取口供;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
舊莊卸任〈九月二十六日的會議至今,袁同學沒有再參與挑選印刷商為編輯委員會印制刊物的事宜〉;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正式提堂,袁同學被控七項偽造帳目〈包括兩期Citypirnt、四期月報及一期迎新特刊的發票〉,袁否認全部控罪;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審前覆核;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袁於庭上承認其中五項控罪〈控罪三至控罪七〉,其餘兩項〈控罪一及控罪二〉不提証供起訴,袁以願意主動賠償學生會損失〈控
罪三至五涉及的款項〉為其中一項求情因素,金額為119,860元正;
控罪三:Cityprint vol.18.1報稱費用$108,750,實為$53,000
控罪四:迎新特刊報稱費用$42,300,實為$30,660
控罪五:Cityprint vol.18.2報稱費用$97,500,實為$45,030
控罪六:四月號月報報稱費用$18,000,實為$13,000
控罪七:九月號月報報稱費用$16,500,實為$10,700
(學生會已支付控罪三至五涉及款項,控罪六及七則未支付)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學生會評議會於晚上召開非常會議處理第十八屆編輯委員會總編輯袁同學歸還騙取款項之事宜,會議決定接受袁同學的還款〈控罪三至五涉及的款項〉;
如判決後尚有其他款項將繼續追討;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案件正式宣判,袁同學被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評議會將於晚上再次召開非常會議討論及處理是次事件。
聲明
本會就去屆總編輯袁梓健同學偽造帳目,詐取學生會撥款之事件深表遺憾。本屆於上任後已採用新措施以避免同樣的事件發生,措施包括:
一‧每次約見印刷商最少有兩位編輯共同約見(包括總編輯或副總編輯);
二‧由最少兩位編輯共同決定採用印刷商(必須包括總編輯和副總編輯或負責協助出版該刊物的執行編輯);
三‧編輯選擇印刷商後必須向所有內閣成員說明選用該印刷商的原因。
本會亦會提醒來屆編輯委員會成員,在選擇印刷商時多加留意以免發生同樣事件。
第十九屆香港城巿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謹此聲明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
星期一, 7月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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